(2017)浙0303财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余少波、黄坚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少波,黄坚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3财保246号申请人:余少波,男,1969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委托代理人:黄明松,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坚伟,男,196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申请人余少波因被申请人黄坚伟有可能转移房屋拆迁款以逃避债务为由,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黄坚伟的房产,并要求拆迁办停止支付拆迁安置补偿费。申请人并已向本院提供温州市金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担保函作为担保,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黄坚伟所有的坐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上江村的房产(产权证号:01156、01155,面积为205.57㎡和50.75㎡);二、冻结被申请人黄坚伟所有的上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黄慧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应雪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