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25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潘远南与梁定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远南,梁定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25民初547号原告:潘远南,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被告:梁定发,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潘远南诉被告梁定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远南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远南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远南撤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远南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臧运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兰泽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