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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杨文峰、孙秀然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峰,孙秀然,孙文成,孙长印,孙长兴,孙长栓,孙长月,孙长红,孙金发,孙金雨,孙金虎,孙秀来,孙胜军,孙长峰,孙金芳,孙全,张立君,孙文胜,孙秀和,孙秀珉,孙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308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峰,男,196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秀然,男,195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文成,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长印,男,196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长兴,男,1960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长栓,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长月,男,197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长红,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金发,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金雨,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金虎,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秀来,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胜军,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长峰,男,195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金芳,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全,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张立君,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文胜,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秀和,男,195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秀珉,男,195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执行人:孙寿岭,男,1957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峰与被执行人孙秀然、孙文成、孙长印、孙长兴、孙长栓、孙长月、孙长红、孙金发、孙金雨、孙金虎、孙秀来、孙胜军、孙长峰、孙金芳、孙全、张立君、孙文胜、孙秀和、孙秀珉、孙寿岭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31836.34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33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1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友辉审判员  邱海军审判员  高文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长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