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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白云飞与余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云飞,余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8民初759号原告:白云飞,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央,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祥生,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鉴海北路346号。负责人:谢泽伟,经理。原告白云飞与被告余祥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云飞在诉讼期间,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云飞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0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354.5元,由原告白云飞负担。审判员  伍岩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