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民初2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焦道远与江鸿、徐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道远,江鸿,徐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2567号原告:焦道远,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被告:江鸿,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徐飒,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原告焦道远与被告江鸿、徐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通过公告以外的方法无法向江鸿、徐飒送达法律文书,本案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存领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人民陪审员 崔兆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付 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