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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民终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勇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勇,邹睿,李松岳,胡珊玲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终9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曾自金,江西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勇,男,1975年6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睿,女,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峡江县,两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宋德均,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松岳,男,195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原审被告:胡珊玲,女,195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上诉人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勇、邹睿及原审被告李松岳、胡珊玲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江西浙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王立明和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股东为李松岳、胡珊玲、李双成和吴平,其中李松岳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7月17日,胡珊玲出借370万元给黄勇用于支付涉案商品房的首付款。一审法院根据黄勇与吉安市润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涉案商品房的购房意向合同、胡珊玲系李松岳妻子及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转账1700万元给李松岳即认定该行为系胡珊玲代为开发商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并认定黄勇与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2016)赣0821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吉安市九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2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国红审判员  肖永兰审判员  胡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