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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6民初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石皓、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肃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肃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皓,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曙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肃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6民初1264号申请人:石皓,男,汉族,1984年7月出省,住肃宁县。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兰亭,职务董事长。公司地址:肃宁县电气工业园区。被申请人:王曙光,男,1979年3月出生,住肃宁县,。原告石皓与被告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王曙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石皓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95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申请人以600000元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石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950000元,期限以协助冻结通知书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孔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汝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