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1民初9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蔡子云与李制强、李志刚、李冬花、李广花、李莲花、李冬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子云,李制强,李志刚,李冬花,李广花,李莲花,李冬玉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1民初971号原告:蔡子云,女。被告:李制强,男。被告:李志刚,男。被告:李冬花,女。被告:李广花,女。被告:李莲花,女。被告:李冬玉,女。以上六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谭武,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原告蔡子云与被告李制强、李志刚、李冬花、李广花、李莲花、李冬玉遗嘱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蔡子云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李制强、李志刚、李冬花、李广花、李莲花、李冬玉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子云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子云承担。审判员 侯五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余开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