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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11财保12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甘秀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甘秀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20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娄建光,男,198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被申请人:甘秀杰,男,196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娄建光因与被申请人甘秀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作出(2017)鲁1311财保120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甘秀杰所有的银行存款5100元或查封其它价值相当的财产。现申请人娄建光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借款偿还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2017)鲁1311民初2274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赔偿款51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