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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刑初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韦旭星、韦坚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旭星,韦坚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902刑初48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旭星,男,1993年4月12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武宣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被告人韦坚(曾用名韦纤纤),男,1995年12月20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武宣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林市看守所。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玉区检公刑诉〔2017〕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旭星、韦坚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4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旭星、韦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4日19时许,被告人韦旭星、韦坚经事先商量,到玉林市玉州区人民中路2-14号附近,韦旭星见到刘某的背包内有一部手机,由韦旭星盗走刘某背包内的一部白金色华为nova32G手机。被告人韦旭星、韦坚逃离现场,韦旭星把盗得的手机交给韦坚收藏,当被告人韦旭星、韦坚来到玉州区和平路附近时被巡逻民警抓获,当场从韦坚身上缴获该手机。该手机依法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00元。另查明,被告人韦旭星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0日被广东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旭星、韦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失主陈述,抓获经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玉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5)深南法刑初字第876号刑事判决书,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旭星、韦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韦旭星、韦坚犯盗窃罪成立。韦旭星、韦坚共同作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韦旭星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全部犯罪处罚;韦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韦旭星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韦旭星、韦坚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韦旭星、韦坚扒窃他人财物,酌情从重处罚。本院为严肃国家法律,保护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根据韦旭星、韦坚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韦旭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韦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韦永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洁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