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372号原告:张某,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身份证号:。被告:白某,男,41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赤峰市。原告张某与被告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春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