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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0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林天刚与罗彦富及严瑞刚、唐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天刚,罗彦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03民初1496号申请人:林天刚,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被申请人:罗彦富,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宾市南溪区。申请人林天刚与被申请人罗彦富及严瑞刚、唐忠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林天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罗彦富及案外人唐明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雪埂路房屋1一套、房屋2一套,申请保全的总金额为300000元。申请人林天刚将自己与案外人殷方贤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西段房屋一套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天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罗彦富与案外人唐明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雪埂路房屋1一套;查封被申请人罗彦富与案外人唐明英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雪埂路房屋2一套。对上述两处房屋的保全总金额为300000元。上述两处房屋的查封期限均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均由被申请人罗彦富、唐明英共同保管、使用上述被查封财产,被申请人罗彦富、唐明英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二、查封申请人林天刚与案外人殷方贤共同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街道龙源路西段房屋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从查封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间,由申请人林天刚、殷方贤共同保管、使用上述被查封财产,申请人林天刚、殷方贤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置权利负担。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林天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肖学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张丽萍书 记 员 何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