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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曲木子古、沙玛时者与吉佐拉兵、吉布拉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木子古,吉佐拉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18号申请执行人:曲木子古,男性,1972年3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白杨乡瓦洛村1组098号;沙玛时者,男性,1976年1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杨河乡高湾村5组11号。被执行人:吉佐拉兵,男性,1982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烂坝子乡田坝子村小岩洞组46号;吉布拉门,男性,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雷波县西宁镇团尔保村5组8号。本院在执行曲木子古、沙玛时者与吉佐拉兵、吉布拉门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吉佐拉兵给付标的款40000.00元,余款48000元还未履行。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同时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魏纯俊审判员  杨晓彬审判员  胡 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呷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