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3民初7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海龙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王海龙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3民初7946号原告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西泗上村裕民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勇,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坚,男,汉族,1968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于树岳,男,汉族,1956年1月26日出生。被告王海龙,男,汉族,1970年1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北京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月驾驶公司)与被告王海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月驾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坚,被告王海龙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晓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新月驾驶公司诉称:1.原告的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民主程序;2.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已通知工会并得到同意;3.原告对被告的处理符合规章制度的规定;4.因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致使当月缺勤超过7天,失去被考核资格,绩效工资为零。综上所述,原告认为顺义仲裁委存在不当之处,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请求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支付王海龙2017年3月1日至2017年3月10日工资680.31元,不支付王海龙2013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10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800元。被告王海龙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被告在2017年3月依法提供了劳动,原告应该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违法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其依据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制定,没有对二被告组织培训学习,应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经审理查明:双方均认可王海龙于2013年8月5日入职新月驾驶公司,提供实际劳动到2017年3月10日。2017年3月10日,新月驾驶公司与王海龙解除劳动关系,并向王海龙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该通知书的内容为:王海龙:您与新月驾驶公司(原北京新月驾驶员培训学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31日,因您存在代替公司其他员工指纹考勤签到行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合同》第八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决定自2017年3月10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合同。请您于2017年3月10日到公司办理劳动合同解除手续。2013年8月,北京新月驾驶员培训学校与王海龙签订期限为2013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十六条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金:……2.乙方不履行本劳动合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甲方规章制度的。新月驾驶公司主张其公司是指纹打卡记录考勤,王海龙多次替李荣广指纹打卡,分别是2017年2月15日上下午、3月3日上下午、3月6日上下午、3月7日下午,且主张因实行指纹打卡,王海龙与李荣广私下制作了李荣广的指纹模型,王海龙带着李荣广的指纹模型代替李荣广打卡。王海龙认可按照李荣广的指纹做了指纹模型,亦认可其在2017年2月15日、3月3日、3月6日、3月7日代替李荣广指纹打卡。关于为何要代打卡,王海龙与李荣广表示,李荣广居住在怀柔渤海镇,如果迟到的话这一天就白干了,所以让王海龙代替其打卡,关于为何下午也让王海龙代替打卡,李荣广表示下午有时候早走,有时候是因为懒得去打卡,王海龙就代替其打卡。新月驾驶公司主张与王海龙解除劳动关系的制度依据是员工手册第六章第6.2.1违纪解除劳动合同第U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查实,可不经预告予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享受任何经济补偿。……U.私自篡改、伪造、销毁各类账目、图表、单据、考勤、工作单、证件等有关文件的。员工手册尾页有王海龙签字。王海龙认可该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亦认可是其本人签字,但主张该员工手册的制定没有经过民主程序。庭审中,新月驾驶公司提交2011年1月10日下午的新月驾校制定实施《员工手册》职工代表会议会议纪要、关于实施《员工手册》的决定及关于实施修订版《员工手册》的决定,证明员工手册的执行和实施经过了民主程序。王海龙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新月驾驶公司提交新月驾驶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证明其公司已经通知工会决定与王海龙解除劳动合同,工会亦表示同意。王海龙对该通知的真实性亦不认可。双方均认可自2013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亦认可新月驾驶公司与北京新月驾驶员培训学校为同一个用人单位,新月驾驶公司是由北京新月驾驶员培训学校变更名称而来。王海龙亦一直在同一地点从事相同的工作。关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10日工资,新月驾驶公司提交王海龙3月的工资表,该工资表显示扣除了王海龙3月的绩效工资500元,该绩效工资包括全勤奖200元及校龄300元。王海龙主张不应当扣除该500元的绩效奖,对其他的没有异议。双方均认可新月驾驶公司已经支付了王海龙2017年3月1日至3月10日的工资180.31元。2017年3月10日,王海龙向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确认与新月驾驶公司自2013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新月驾驶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至3月10日工资1500元;3.新月驾驶公司支付2013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10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800元。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4月18日作出京顺劳人仲字(2017)第1476号裁决书:1.新月驾驶公司与王海龙自2013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10日存在劳动关系;2.新月驾驶公司支付王海龙2017年3月1日至3月10日工资680.31元;3.新月驾驶公司支付王海龙2013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10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800元;4.驳回王海龙其他仲裁请求。新月驾驶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双方均认可自2013年8月5日至2017年3月10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双方均认可新月驾驶公司是由北京新月驾驶员培训学校变更名称而来,本院对此不持异议。本院认为新月驾驶公司提交的新月驾校制定实施《员工手册》职工代表会议会议纪要、关于实施《员工手册》的决定及关于实施修订版《员工手册》的决定等,已经证明员工手册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王海龙认可员工手册的真实性,亦认可员工手册后是其本人签字,本院认为新月驾驶公司已经将该员工手册送达给王海龙。双方均确认新月驾驶公司实行指纹打卡,本院对此不持异议。王海龙认可代替李荣广打卡,且是带着按照李荣广指纹制作的指纹套替李荣广打卡,本院认为该行为属于作假,严重扰乱了用人单位对于人员考勤的管理,亦使考勤结果与实际出勤不符,上下班均代替他人打卡,使用人单位甚至无法知晓员工是否真实出勤,该行为属于员工手册中约定的伪造考勤行为,新月驾驶公司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与王海龙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对王海龙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不予支持。关于2017年3月1日至3月10日的工资,王海龙认可新月驾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中除了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但主张不应当扣除绩效奖金,故本院依照工资表依法核算3月份的工资,本院认为,新月驾驶公司应当支付王海龙3月份工资480.31元。双方均认可新月驾驶公司已经支付了王海龙3月份工资180.31元,对已经支付的部分应当予以扣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海龙自二○一三年八月五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给付被告王海龙二○一七年三月一日至二○一七年三月十日工资三百元(已经扣除实际履行完毕的一百八十元三角一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三、原告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无需给付被告王海龙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三万二千八百元;四、驳回原告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北京新月驾驶培训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洁培人民陪审员  刘淑霞人民陪审员  刘泽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