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邱桂英、韩娜娜等与张剑锋、张从楼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桂英,韩娜娜,潘国凡,潘某1,潘某2,张剑锋,张从楼,何亚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苏0922民初2947号原告:邱桂英,女,66岁。原告:韩娜娜,女,31岁。原告:潘国凡,男,70岁。原告:潘某1。原告:潘某2。五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颖成,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剑锋,男,25岁。被告:张从楼,男,56岁。被告:何亚明,女,53岁。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辅德,江苏沁园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桂英、韩娜娜、潘国凡、潘某1、潘某2诉被告张剑锋、张从楼、何亚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双方自愿撤销2016年12月21日的赔偿协议。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邱桂英、韩娜娜、潘国凡、潘某1、潘某2负担。各方当事人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广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风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