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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1执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1执1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女,1990年7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温某某,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系大连聚宝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温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尚未将拟过户到其名下的房屋贷款还清,尚不能将该房屋过户到申请执行人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书印审判员  胡岩松审判员  陈宏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才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