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6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东升与姚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东升,姚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6176号原告:张东升,男,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姚礼,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原告张东升与被告姚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姚礼返还原告借款816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姚礼于2017年4月14日向原告借款8160元,当日被告姚礼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如发生诉讼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被告姚礼未返还原告借款本息,为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姚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东升借款816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姚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虹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金 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