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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9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丹阳市超凡机械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丹阳市超凡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91民催1号申请人:丹阳市超凡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龙泉14队。法定代表人:巢全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丹阳市超凡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15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丹阳市超凡机械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3130005144087041、票面金额为人民币陆万元整、出票人为镇江艾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科技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丹阳市超凡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丹阳市超凡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审 判 长  蒋 平代理审判员  曾晓青代理审判员  唐勇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