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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韩诗富与张菊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诗富,张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1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诗富,男,1965年3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张菊生,男,1964年1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溧阳市。韩诗富申请执行张菊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案件受理费,合计505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有关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海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文 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