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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2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才玉元与王维藩、张立疆、王德刚、王国蕃、许希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才玉元,王维藩,张立疆,王德刚,王国蕃,许希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2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才玉元,女,1949年5月24日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镇西街西胡同。被执行人:王维藩,男,1953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滨江街98号B栋3单元701室。被执行人:张立疆,男,196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七政街35号3单元3楼2号。被执行人:王德刚,男,1940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钱塘街1单元6楼3号。被执行人:王国蕃,男,194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王兆街16栋4单元1楼1号。被执行人:许希民,男,195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平顺街3号1单元503室。本院在执行才玉元与王维藩、张立疆、王德刚、王国蕃、许希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立疆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立疆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数额详见协助划拨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建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