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8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志聪与刘付琼珍、许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聪,刘付琼珍,许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015号原告:陈志聪,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刘付琼珍,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许盛春,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陈志聪与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陈志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陈志聪负担。审判员 翁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