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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82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志聪与刘付琼珍、许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志聪,刘付琼珍,许盛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82民初1015号原告:陈志聪,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刘付琼珍,女,197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被告许盛春,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原告陈志聪与被告刘付琼珍、许盛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2017年7月20日,原告陈志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志聪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陈志聪负担。审判员  翁凯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钱春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