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2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罗云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0182刑初306号 被 告 人 基 本 情 况 姓名 罗云涛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74年 10月16日 文化程度 中专 公民身份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住所地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前科 情况 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被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 强制措施 2017年3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经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四川省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公 诉 机 关 指 控 意 见 公诉机关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戴坦 起诉书文号 彭检公诉刑诉[2017]237号 指控 事实 2015年12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云涛在本市致和镇南部新城龙洋家纺城梦菲雪服饰厂内,趁无人注意之机,采取扭锁方式进入该厂五楼厂长卧室内,将被害人胡某放在卧室内的现金人民币1300余元,港币100余元盗走,所得赃款已全部用于挥霍。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判处被告人罗云涛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辩护人 无 辩解 (护) 意见 无 审理 查明 的事实 与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云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云涛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云涛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罗云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 结果 一、被告人罗云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7年12月2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罗云涛退赔被害人胡某、杨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港币100余元。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 组织 宣判 日期 印章 审 判 员 王 丽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