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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9执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尖山工具有限公司、诸月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尖山工具有限公司,诸月萍,诸林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9执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杭州尖山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浦阳镇桃北新村横塘倪村。法定代表人许娟。被执行人诸月萍,女,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诸林棠,男,196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9民初1066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诸月萍所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3580股股权(含配股)。2017年5月23日,竞买人王晓虹以208960元最高价买受,现买受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价款。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重新拍卖被执行人诸月萍所有的在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3580股股权(含配股)[股金证号:691767,股金账号:70×××44,内容详见浙江萧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本金每股净资产的说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雨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