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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4民初8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金某、李某某、李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金某,李某某,李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4民初8071号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许某某,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东陵区。被告:金某,男,满族,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义县。被告:李某,男,汉族,住址:辽宁省义县。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某、被告李某某、被告李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222元,减半收取计2611元,由原告辽宁某某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雷 雨审判员 马玉红审判员 王岩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