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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民初5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金雅与叶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金雅,叶剑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3民初5638号原告:楼金雅,女,194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被告:叶剑松,男,1979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原告楼金雅与被告叶剑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楼金雅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楼金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金丽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