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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执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清山、崔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清山,崔昂,陈玉坤,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2154号申请执行人李清山,男,汉族,1963年2月10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崔昂,男,汉族,1980年4月14日生,现住山东省宁阳县。被执行人陈玉坤,男,汉族,1976年6月27日生,现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现住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东路。申请执行人李清山与被执行人崔昂、陈玉坤、青岛集力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黄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支付人民币51075.00元。经本院采取强制性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666.00元已由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本院,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87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宋 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