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民初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周明云与黄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明云,黄先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1民初1961号 原告周明云,男,1979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 委托代理人欧阳志,湖南白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先强,男,196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周明云与被告黄先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明云的委托代理人欧阳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先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明云诉称,被告因经商缺少资金,于2017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40日。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予清偿债务。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 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周明云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被告户籍证明,拟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 3、借据,拟证明原、被告借贷关系; 4、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拟证明借款本金60000元于2017年4月5日转账支付至被告账户; 5、证人黄某的证明,拟证明2017年4月5日受原告委托转账支付60000元给被告。 被告黄先强未予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黄先强未到庭质证,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予以审查,依法确认其证明力。 根据本院采信的上述证据,结合原告方的当庭陈述,本院综合认定如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4月5日,被告黄先强因经商缺少资金周转,向原告周明云借款6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40日,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通过案外人黄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借款本金60000元。借款逾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予清偿债务,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60000元,在借款逾期、原告多次向其催讨的情形下未予清偿债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被告虽未约定借款利率,但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40日,现原告主张自被告逾期之后的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黄先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明云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元,并自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黄先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黄先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黄先强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周明云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 审 判 员 李红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简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