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执恢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熊兴国、吕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熊兴国,吕泽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2执恢1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住所地: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63号。负责人范安成,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熊兴国,男,生于1969年6月9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被执行人吕泽江,男,生于1961年10月2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干部。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郧西县支行与熊兴国、吕泽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做出的(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5)鄂郧西民初字第010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少峰审判员 周祥斌审判员 李永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查茂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