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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4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与熊金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熊金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4民初7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地址:宜丰县新昌中大道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8612866534。法定代表人:严耀华,该行行长。被告:熊金春,男,1984年12月15日生,汉族,宜丰县人,住宜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与被告熊金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熊金春已于2017年7月19日还清信用卡透支的本息,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计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范建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易 辉书 记 员 钟淑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