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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2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申请执行杨光会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杨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25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新华支行,住所地:绵阳市。被申请执行人:杨光会,女,汉族,生于1971年3月29日,住绵阳市涪城区。案由金融借款合同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申请人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涪民初字第38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光会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光会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易明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