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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378号原告侯XX,女,汉族。被告程XX,男,汉族。原告侯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侯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XX负担。审判员  赵建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