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8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侯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XX,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8民初378号原告侯XX,女,汉族。被告程XX,男,汉族。原告侯XX诉被告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原告侯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侯XX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XX负担。审判员 赵建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薛建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