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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锦祥、程所平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锦祥,程所平,徐兴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法定代表人:江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锦祥,男,1966年3月17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程所平,男,1979年10月20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徐兴和,男,1965年12月5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锦祥、程所平、徐兴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程锦祥、程所平、徐兴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江苏东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万元及利息(从2008年3月30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止,以本金9万元按月利率12.45‰计收利息;从2008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本金9万元按月利率12.45‰上浮50%计收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程锦祥、程所平、徐兴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7月20日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2018年6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同年12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从2019年起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各给付申请执行人10000元,直至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提供情况说明、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238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