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任文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文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9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文华,无业。2011年12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5年11月19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6年11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文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文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8日14时许,被告人任文华行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13路站牌对面一巷内,盗窃被害人刘某停放在一出租房门口的一辆蓝色雅马哈电动自行车。得手后任文华将盗窃的电动自行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一女子(身份不详),赃款用于购买毒品。经太原市小店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191元。现赃物未追回。另查明,2017年2月16日被告人任文华因吸食毒品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主动交代了盗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任文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文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219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任文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文华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文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任文华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玉平人民陪审员 冯丽丽人民陪审员 张桂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