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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10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0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余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余某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6217******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余某在中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为6217*******账户存款7000元人民币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金溪县支行,账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审判员  付全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汪 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