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5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新平诉被告付晓东、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新平,付晓东,李红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5民初97号原告:刘新平,男,汉族。被告:付晓东,男,汉族。被告:李红霞(系付晓东妻子),女,汉族。原告刘新平诉被告付晓东、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付晓东、李红霞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借款122000元及自2016年3月8日起的利息。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经营的冬冬超市因急需周转向我借款200000元,我当天借给他们二十万,但二被告只还了我78000元,尚有122000元和利息没有归还。二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借条两份、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一张,以证明二被告借原告200000元的事实。本院经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予以认定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1月8日,二被告以经营超市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当天,原告给被告李红霞在中国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20511002149587的账户汇款200000元,被告李红霞给原告出具了两张借条。2016年1月8日,二被告给原告结清了之前的借款利息,被告李红霞给原告重新出具了两张借条,分别载明“今借到刘新平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壹份借款人付晓东李红霞2016年1月8号”、“今借到刘新平现金壹拾万元整利息壹份借款人付晓东李红霞2016年1月8号”。后二被告于2016年1月8日至2016年3月8日间陆续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8000元,剩余的本金和利息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李红霞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并约定利息,有被告李红霞出具的借条及原告给被告李红霞工商银行汇款凭证相互印证,事实清楚,应予认定。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履行了支付借款的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归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自认二被告归还78000元本金,本院予以采信。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借款用途为二被告经营超市,故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依法应予共同偿还。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自己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借款122000元及自2016年3月8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晓东、李红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新平借款122000元及自2016年3月8日起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3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畅英民审判员 王彦萍审判员 南春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