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民初28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李涛与杨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杨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4民初2858号原告:李涛,男,1991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安丘市辉渠镇杏山子村人,现住安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培昌,安丘景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玉芬,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海路胜利东街228号。法定代表人:李东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倩,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涛与被告杨玉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涛负担。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丰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