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7执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如香、刘存英与被执行人李稳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如香,刘存英,李稳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7执801号申请执行人姚如香,女,1960年02月0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刘存英,女,1932年11月03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稳柱,男,1971年01月03日出生。姚如香、刘存英与李稳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豫1727民初1012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05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07月04日,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稳柱及其共有存款(收入)1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额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郭红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已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