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恢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赵福申请于洪福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福,于洪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恢305号申请执行人:赵福,男,195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汉族,住安达市。被执行人:于洪福,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赵福与于洪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洪福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福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待发现于洪福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