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02民初9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袁可与汪军、喻建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可,汪军,喻建珍,章桂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02民初951号之一原告:袁可,男,197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汪军,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喻建珍,女,1977年2月2日���生,汉族,丰城市人,住丰城市,被告章桂英,女,195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住南昌市东湖区,系被告汪军妻子。原告袁可与被告汪军、喻建珍、章桂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袁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95万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4倍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3月13日利息为20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到本案被告喻建珍,原告也不能提供被告喻建珍其他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无法送达,故原告向本院申请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袁可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231元,退回原告袁可。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小燕代理审判员 冯 凯代理审判员 晏 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