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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李爱明、姚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姚国华,李爱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3170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二路1号招商银行大厦。负责人:任莉,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辛洁,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国华,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镇任家畔村14号。被告:李爱明,男,汉族,1972年9月28日出生,籍住陕西省神木县万镇镇任家畔村1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诉被告李爱明、姚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2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5601元。审 判 长  贺雪涛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代理审判员  宁 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丹打印:扈艳红校对:薛丹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