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22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王传柱、李小凤、李文明、李波、杨龙江、王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王传柱,李小凤,李文明,李波,杨龙江,王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嘉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722执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住嘉荫县朝阳镇。法定代表人:何晶,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传柱,男性,1988年9月24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镇互助村;被执行人:李小凤,女性,1987年12月8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保兴镇互助村;被执行人:李文明,男性,1969年5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青山乡上马村;被执行人:李波,女性,1972年6月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青山乡上马村;被执行人:杨龙江,男性,1985年4月2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青山乡上马村;被执行人:王影,女性,1986年12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嘉荫县青山乡上马村。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县支行与王传柱、李小凤、李文明、李波、杨龙江、王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传柱存款4,000元、李文明存款12,000元、杨龙江存款1,900元,合计17,900元已全部交付于申请执行人。经查询,没有发现以上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同林审判员 王兴全审判员 王 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海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