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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1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鑑有、陈鑑福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鑑有,陈鑑福,陈绍桂,黄振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49号申请执行人陈鑑有,男,1931年4月3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陈鑑福,男,1938年8月20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陈绍桂,男,1980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黄振辉,男,1993年1月6日出生,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陈鑑有、陈鑑福与被执行人陈绍桂、黄振辉物权纠纷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陈绍桂退还林木赔偿款1625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鑑有,退还林木赔偿款16250元给申请执行人陈鑑福,受理费612元、执行费387.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陈绍桂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覃健武审判员  李敦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封媛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