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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9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四川睿明广告有限公司与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店、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睿明广告有限公司,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店,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9169号原告:四川睿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益州大道北段***号*幢*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石勣。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琼,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荣,四川融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店。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梨花街9号盐市口广场***层。负责人:肖岳振。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号四川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傅敏。原告四川睿明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成都盐市口店、BHG(北京)百货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四川睿明广告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