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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财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刘毅朱志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朱志会,刘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财保984号申请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青年路1号B幢1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98025206T。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谭浩,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朱志会,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市。被申请人刘毅,男,197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申请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朱志会、刘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志会、刘毅价值17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