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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6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廖传方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传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6刑初90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
 
 
 姓名
 
 
 廖传方
 
 
 曾用名
 
 
 无
 
 
 民族
 
 
 汉族
 
 
 
 
 性别
 
 
 男
 
 
 出生日期
 
 
 1962.12.24
 
 
 文化程度
 
 
 小学
 
 
 
 
 公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住所地
 
 
 成都市双流区
 
 
 
 
 前科情况
 
 
 无
 
 
 
 
 强制措施
 
 
 2017年6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现未羁押。
 
 
 
 
 公诉机关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公诉人
 
 
 王海霖
 
 
 
 
 起诉书文号
 
 
 双检公诉刑诉[2017]866号
 
 
 
 
 指控事实
 
 
 2017年6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廖传方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11×××号钱江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西航港大道中三段往双华路方向行驶,行驶至西航港大道中三段川大路路口时,遇执勤民警检查。经鉴定,廖传方提取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6.7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无
 
 
 
 
 辩护人
 
 
 无
 
 
 
 
 辩解(辩护)意见
 
 
 被告人廖传方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
 
 
 
 
 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一致。
 
 
 
 
 判决
 理由
 
 
 被告人廖传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传方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判决
 结果
 
 
 被告人廖传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
 
 
 
 
 权利
 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组织宣判日期(印章)
 
 
 审 判 员 韩莉萍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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