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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北百业通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百业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529民初804号原告:河北百业通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百业通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博,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巨鹿县小吕寨镇屯里村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锋,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国,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以下简称巨鹿人保财险支公司)住所地:巨鹿县城健康东路机构代码:91130529718309031k负责人:孙彩霞,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北百业通物流公司与被告巨鹿人保财险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北百业通物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照锋、高子国、被告巨鹿人保财险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百业通物流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本车及三者车损、评估费、施救费和乘车人孟令旺的医疗费等共计206277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5日0时50分许,杨涛驾驶我公司的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行驶至302省道170KM+75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夏兆顺驾驶的冀E×××××、冀E×××××中心变更牵引车追尾后,又与前方顺行王林驾驶的冀F×××××、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及乘车人孟令旺受伤。2017年1月17日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巨鹿人保财险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含不计免赔)各1份。我方对其他车辆冀乘车人所产生的费用均进行了赔偿,但被告至今没有赔付给我们,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出如上诉请。巨鹿人保财险支公司辩称,对原告所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及责任划分均无异议。事故车辆在我公司入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保额、车辆损失险(含不计免赔)各一份,车上人员限额为5万元,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进行赔偿,不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5日0时50分许,杨涛驾驶河北百业通物流公司的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沿30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时,在行驶至302省道170KM+750M处时,与前方顺行的夏兆顺驾驶的冀E×××××/冀E×××××中心变更牵引车追尾后,又与前方顺行王林驾驶的冀F×××××、冀F×××××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车辆损坏及乘车人孟令旺受伤。2017年1月17日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巨鹿人保财险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车辆损失险、乘车人员险(含不计免赔)各1份。针对被告是否应赔偿原告诉称的项目、数额,原告称,赔偿项目、数额详见清单,并提交如下证据:1、孟令旺的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收据、从业资格证;2、评估报告、评估费收据各2份;3、施救费收据3份,并称孟令旺的医疗费等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乘坐人员险限额内承担,第三者的损失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范围内赔付,本车损失在车辆损失险范围内赔付。巨鹿人保财险支公司对原告的上述证据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但是对原告要求的相关损失的数额有异议,根据病历显示孟令旺的伤情误工天数我公司最多认定30天,并且孟令旺的驾驶证处于实习期,不能驾驶半挂牵引车,所以对其误工标准应予以降低。证2评估报告鉴定结论均过高,我公司不认可,我公司申请重新鉴定,7日内递交重新鉴定申请书,并且我公司已经对第三者的损失进行了评估,数额为10010元,三者的车辆损失应该按照我公司定损的数额,评估费发票属于间接损失,根据合同约定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证3施救费票据我公司认为其数额过高,应该按照河北省道路救援相关标准确定数额,并且2张4500元的施救费是从事故发生地拖回本地来修理产生的费用,该两份施救费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因为在事故发生地完全可以对事故车辆进行维修,原告没有必要将车辆拖回来修理,此费用的花费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的证据及赔偿数额综合分析认定如下:证1中孟令旺的病历、诊断证明书显示,其于2017年1月15日至19日在巨鹿县医院住院4天,花去医疗费3831.09元(含在泊头和平医院的治疗费用等),被告对该医疗费数额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事故造成孟令旺左桡骨远端及尺骨茎突骨折及左手背部皮肤裂伤;出院医嘱:继续左前臂石膏外固定制动1个月,禁止私自拆除石膏外固定;2、逐渐加强患肢手握拳、肘、肩关节功能锻炼;3、分别于骨折后1周、1个月、2个月、3个月、半年来我院复查,遵医嘱锻炼、康复训练等。因此住院时间及护理期限均按4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数额为200元(4天×50元/天),护理费数额为240元(4天×2017年度河北省农林牧渔业日均收入60元);该事故造成孟令旺左前臂两处骨折,误工时间按60天,孟令旺具有从事运输资格证,应按2017牛顿交通运输行业日均收入165.88元计算,误工费为9952.8元(60天×165.88元),孟令旺的上述医疗费等合计14223.89元。证2的两份评估报告,被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重新评估申请,视为对该两份评估报告的默认,本院对此两份评估报告及评估费收据均予以采信。证3中的3份施救费票据,因该事故为追尾,原告方的车辆损坏严重,施救费是必然产生的,但原告出具了3张施救费票据,根据实际情况,对2017年1月17日出具的施救费8500元的票据予以采纳,另外两张2017年3月8日4500元的施救费票据,对被告的质证意见予以采纳,故对此两张施救费票据不予认定。综上所述,原告河北百业通物流公司受损的项目、数额为:孟令旺的医疗费等14223.89元、原告方车辆损失152755元及评估费4642元、对方车辆损失15520元及评估费860元、本车施救费8500元,共计196500.89元。本院认为,该事故系原告方司机杨涛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方车辆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泊头市交警大队已对该事故已作出认定,原、被告对事故认定书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合法性予以认定。原告方司机杨涛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原告方对孟令旺及对方车辆的损失已进行了赔付,原告方已享有了相应的权利与义务。原告方为事故车辆冀E×××××、冀E×××××重型半挂牵引车在巨鹿人保财险支公司入有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乘坐人员险、车辆损失险(均含不计免赔),应由该保险公司对原告的上述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超出的部分,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支公司赔付原告河北百业通物流有限公司车损等共计196500.89元。二、驳回原告河北百业通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7元,原告负担109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巨鹿县支公司负担11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谷兴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占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