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振武与高玉金、德州市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振武,高玉金,德州市殡仪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896号原告:邵振武,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高玉金,男,1964年12月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德州市殡仪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程何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郭林平,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振武诉被告高玉金、德州市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