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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8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邵振武与高玉金、德州市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振武,高玉金,德州市殡仪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896号原告:邵振武,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高玉金,男,1964年12月出生,回族,住山东省德州市。被告:德州市殡仪馆,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二屯镇程何庄村北。法定代表人:郭林平,馆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振武诉被告高玉金、德州市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邵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5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义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