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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3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杨敏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10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杨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鹤洞路12号自编D栋29号。法定代表人:朱斌基。委托代理人:刘鹄,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光耀,广东四方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敏,身份证住址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敏车辆挂靠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103民初448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敏协助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腾宇运输有限公司办理将车牌号码为粤A×××××的福田型号车辆(车架号:×××××,发动机号:×××××)过户到被执行人杨敏名下的手续,并负担执行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通知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自觉履行。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过户需要车辆在现场才能办理,现因涉案车辆行踪去向不明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涉案车辆行踪线索,所以本案无法办理车辆过户。鉴于上述情况,本案短期内难以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10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赖国新审判员 吴泰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裴洁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