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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彭孝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彭孝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291号原告: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法定代表人:徐成林。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愈祥,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律事务室主任,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彭孝义。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晓红,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彭孝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彭孝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彭孝义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常德市顺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丁孟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江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