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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4执恢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燕与陈道强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陈道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664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女,汉族。被执行人:陈道强,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李燕与被执行人陈道强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陕0104民初3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燕于2017年6月26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道强已向本院交纳240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向申请人李燕发还,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陈道强向本院交纳。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2017)陕0104执恢664号执行案件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4执恢66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鹏 来自: